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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管教与不宜抚养如何区别? 法院:变更抚养权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发布时间:2026-10-21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简介

谭女士与赵先生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19年,两人经调解离婚,约定当时年仅5岁的小媛及其姐姐小林(现已成年工作)均由赵先生抚养。

2023年,谭女士首次向雁山区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媛的抚养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小媛成长,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2025年,谭女士再次诉至雁山区法院。这一次,她提出了新的理由:赵先生曾动手打小媛,且小媛本人明确表示愿意跟妈妈一起生活。

法院审理

为查明案情,法院依法向小媛、小媛的姐姐小林,以及小媛四年级的班主任分别作了调查询问。小媛的姐姐表示:“爸爸不会无缘无故责备我们,只有在犯了错的时候才会。”

小媛则向法官陈述:爸爸要求比较严格,会安排部分家务劳动,但也经常带她出去玩。而在妈妈住所不需要做家务,妈妈会买零食。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离婚时,小媛刚满5周岁,此后一直由赵先生陪伴、照顾生活起居至今。赵先生对小媛的严厉管教,致使孩子产生了逆反心理,却忽视了父亲近6年独自抚养两个女儿的艰辛与付出。谭女士与小媛每周短暂的相处时间里,疼爱多于管教,小媛生活更随意些。比较赵先生的严厉管教,小媛更喜欢与母亲相处时的无拘无束。

法院认为,小媛陈述的“愿意和原告共同生活”虽为真心话,但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赵先生对她的管教比较严厉、方法不够妥当;另一部分原因是母女之间天然的亲密关系,且与妈妈短暂的相处没有矛盾,对没有管束、生活随意状态的怀念。小媛自出生至今一直跟随赵先生生活已有11年,且与赵先生的亲属相处良好、互动频繁,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熟悉的生活环境。赵先生自2019年12月至今,独自承担了小媛姐妹主要的学习生活费用,体现了其较强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家庭责任感。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改变小媛的生活环境,更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法院对谭女士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母爱不应是“拆台”,父爱也需要“温柔”。“谭女士要求直接抚养女儿小媛,无疑出于一份母爱使然,这点值得肯定。作为母亲,应当帮助小媛看到父亲的付出,化解其对父亲的不满情绪,帮助女儿尽快、更好地成长。”主办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同时,法官也一针见血地指出赵先生的问题:“赵先生教育女儿方式较为严厉,教育方法有待改进。”

法官提醒广大家长:离婚后,父母双方仍然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变更抚养权的核心标准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而非单纯满足子女的短期偏好或父母一方的情感需求。严厉管教不等于不宜抚养,但父母也应当不断反思、改进教育方式,用爱与耐心陪伴孩子成长。而直接抚养方更应珍惜与孩子相处的时光,用正确的方式引导教育,而非动辄打骂或情绪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