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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装修款是否可以分割?
发布时间:2026-09-09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简介

艾某(男)与夏某(女)认识不久确定关系,于2025年4月22日登记结婚。艾某于2025年1月7日交了3万元首付,在新疆库尔勒市区购买了一套婚房并当天把房屋钥匙交给了夏某。艾某和夏某商量一致觉得房子原有的装修是简装,也不是地暖,想重新装修。于是夏某个人出资把婚房装修成最流行的法式风格,因把原有的装修拆掉重装,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较高,最后找个本地师傅包工包料一共花了18万元,另支出装修设计费2000元。经过不到3个月的时间夏某把婚房装修成自己喜欢的样子。

夏某婚后发现与丈夫性格不合,无法一起生活,于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并提出诉求:1.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要求被告艾某返还装修款18万元,装修设计费2000元;3.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1950元(婚内向被告转账金额);4.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20000元;5.请求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审理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

艾某与夏某相识不久后在没有充分互相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属于闪婚,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未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原告夏某主张离婚,被告艾某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夏某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装修款和装修设计费: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原告夏某向法院提供与装修师傅签订的装修合同、装修材料相关发票,微信转账记录、装修设计图以及房屋原有装修图片及现状图片等证据证明,装修款及装修设计费共支出182000元。被告艾某在一审审理期间虽提出对房屋装修价格进行鉴定,但未按期缴纳鉴定费,撤回房屋装修价格鉴定申请,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房屋装修具体费用,并在开庭过程中认可该房屋装修事宜一直由夏某负责,装修费用以及设计费用也由夏某支出。故法院认为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该房屋装修费用和设计费用。

关于不当得利和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内期间相互转账或者给予现金等行为,是因共同生活所需自愿支出的合理费用,不属于不当得利。

关于精神损失费,原告夏某所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被告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支持精神损失费的法定条件,故法院对原告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综合考虑装修风格以及装修现状,一审最终判决被告艾某向原告夏某返还装修款180000元,设计费2000元,驳回原告夏某其他诉讼请求。

不久后艾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不少情侣、夫妻存在一方出资买房、一方负责装修的相处模式,看似分工合理、互惠互利,实则暗藏诸多法律风险,一旦双方感情破裂,面临分手或离婚,房屋产权认定、装修款项分割极易引发纠纷,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盲目跟风此种出资搭配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