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小刚与小婷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双方谈及婚嫁时,小婷提出为确保小刚有组建家庭的诚意,需向其支付20万元,并要求出具书面协议,载明“小刚自愿向小婷无偿赠与20万元,款项交付后,小刚不得主张返还”,小刚随即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该款项。2025年8月,双方因家庭矛盾导致感情破裂,最终决定终止恋爱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小刚认为20万元是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彩礼,现婚事不成理应返还;小婷则以协议明确约定“无偿赠与”为由拒不返还。2026年1月,协商无果后,小刚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20万元是彩礼还是赠与款?从给付财物目的看,该20万元的给付系基于小婷在谈婚论嫁期间提出“以转账表诚意”的要求,小刚签署协议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显然是为了满足推进婚姻缔结的现实需求,具有“以结婚为前提”的特殊属性;从给付时间及方式看,该20万元支付于双方商议婚事的关键阶段,且小刚通过银行一次性转账20万元,属于集中性大额支付,与日常恋爱中零星发生的小额赠与行为有本质区别;从财物价值看,20万元的数额明显超出日常恋爱交往中赠与的合理范围,结合本地居民人均收入水平,该款项已构成家庭重大支出,更符合彩礼“数额较大”的特点。
本案中,尽管协议载明“无偿赠与、不得返还”,但上述三点均体现案涉款项实质为彩礼,故法院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款项使用情况等因素,判决小婷按比例返还部分款项。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命名”不等同于“定性”。实践中,常见当事人通过“赠与”“借款”等备注,规避法律实质审查,判断款项性质时不能局限于协议的表面形式,还要综合考虑给付背景、当地习俗、财产价值、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予以评判。
明确彩礼与一般赠与的边界。恋爱中为表达情意的小额转账、节日礼品等,属于一般赠与,交付后不可要求返还;但在谈婚论嫁阶段的大额给付,若符合当地彩礼习俗,仍可能被认定为彩礼,视情况予以返还。
理性看待婚恋中的财物往来。婚恋关系的核心是情感与责任,而非财物的交换。双方在谈婚论嫁时,应当根据家庭实际经济能力合理安排支出,避免因大额财物给付造成家庭负担;同时,对涉及的款项性质、用途等可通过坦诚沟通予以明确,减少日后纠纷隐患。
法律在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同时,更注重还原事情的本质,既不保护以爱为名的盲目付出,也不纵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当感情无法用金钱衡量时,保持理性恰恰是对彼此最大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