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王某经营一家A公司从事建材生意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22年1月,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钢材共计货款100万元,王某以个人名义为这笔债务提供担保。截至2022年12月,案涉货款仍欠50万元未支付,A公司就此欠款向B公司出具书面确认函,对债务予以认可。
2023年2月,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名下201室房屋归李某所有,202室房屋归女儿所有。王某未留存任何房产及个人财产。
2023年5月,B公司为追回欠款诉至法院,法院于2023年8月作出判决:A公司及王某向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0万元。判决生效后,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因王某名下无有效可执行财产,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王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B公司的案涉债权已合法成立且真实有效,债务已经A公司书面确认,王某对自身负担的债务明确知晓。
王某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自身全部房产份额无偿转让给配偶及子女的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该行为直接导致王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然损害债权人B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依法支持B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案涉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律师说法
司法实践中,并非离婚协议中所有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均会被债权人撤销,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会综合债权人是否存在有效债权、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是否明显失衡、债务人是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等问题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中,王某明知对外负债,仍通过离婚协议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李某,直接导致B公司无法实现债权,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此外,需注意,债权人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