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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但未完成领养手续, 父母对领养子女的抚养责任是否还要履行?
发布时间:2025-08-26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简介

2005年2月,原告徐秀与被告罗华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6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8月,抱养女孩罗云(2011年8月出生,已入户口在原、被告共同的户口簿,但未能提供合法收养手续),现随罗华父母生活。2018年3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徐秀搬离双方租住的住所,另谋生活。

2022年12月,徐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此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互不往来,继续分居生活。2024年6月,徐秀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文中均为化名)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徐秀与被告罗华自愿结婚时间较长,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长期分居生活,特别是在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夫妻关系未得改善,互不联系,分居生活又超过一年,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徐秀诉请离婚,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抱养的女孩罗云,虽未能提供合法收养手续,但其户口已登记在双方户口簿上(非亲属),且自幼随徐秀、罗华生活,离婚后,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责任。因其长期随罗华父母生活,由罗华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徐秀与被告罗华离婚,罗云随罗华生活,徐秀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领养子女应当到相关部门进行依法登记,并办理成立领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合法合理保障领养子女的相关权益。领养子女与收养人虽无血缘之实,但自领养之日起已有“血缘之亲”,所以收养人应该负担起抚养其健康成长的责任。即使收养人作为夫妻在离婚后,仍应承担对领养子女的抚养、照顾、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应当保障其离婚后子女能够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