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地区
文章
图片
视频
专题
登录 / 注册
欢迎您
[退出登录]
管理后台入口
首页
走进妇联
她说
莫愁
慧创汇
美好家庭
“三新”领域妇建
我们的“十四五”
妇儿慈善
融媒视界
走进妇联
巾帼学习宣讲
巾帼风采
巾帼志愿服务
以案说法
在线维权
12338热线
法律法规
慧创速递
科技创新她智慧
乡村振兴她力量
就业创业她行动
岗位建功她风采
家庭文明建设
家庭教育指导
儿童关爱服务
“三新”领域妇建
纲要规划
用户登录
获取验证码
立即登录
联盟名称
请选择
立即加入
知道了
是否退出
确定
当前位置:
首页
>
莫愁
以案说法
离婚后藏匿孩子,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已判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抢夺、藏匿孩子,称孩子更愿意与其生活,能否以此为由变更抚养权?近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判决驳回孩子父亲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2025-08-15
人民法院报
借离婚协议逃避债务,能否撤销?
胜诉后申请执行,却发现财产被转移至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涉嫌通过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来逃避债务执行,是否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2025-08-15
中国法院网
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配偶能否要回?
婚姻中的忠诚与财产边界,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当一方背着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原配是否有权追回?近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仲集人民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典型案例,以判决明确了法律立场,不仅守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更以司法裁判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了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念。
2025-08-15
中国法院网
花钱请“月老”,是否能找到良缘?
为了尽快找到称心如意的伴侣,很多人会选择婚恋平台作为交友途径。不少婚介公司以“高端匹配”为噱头,收取不菲的介绍费,签合同时承诺的“包成功”,服务时却常常变成“看缘分”。真心寻缘的朋友们,是否真的能通过机构如愿认识适合的另一半?当交了钱却找不到对象时,是要继续“等待缘分”还是及时维权呢?
2025-08-15
中国法院网
老人以受赠人未依约履行照顾义务为由诉请撤销房屋赠与, 法院判了!
老人将自己的财产尤其是房屋赠与子女,体现了老一辈对年轻人的关照和支持,也是出于赡养的需要。实践中,不少老人与子女签订附条件的赠与协议,要求获得房产的子女在尽到法定赡养义务的同时承担更多的义务。当子女未按照约定完成义务时,赠与的房产能要回吗?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赠与合同案,法院认定受赠人未完全尽到约定的义务,判决撤销赠与协议中对房屋50%份额的赠与。
2025-07-17
人民法院报
生而不养,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依法审结一例申请撤销监护权案件,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25-07-17
中国法院网
短暂婚姻结束,彩礼如何返还? 法院: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应返还部分彩礼
彩礼作为婚嫁领域的一项习俗,承载着文化意义与家庭期望。然而,在婚姻关系仅存续两个月左右后双方便离婚的情况下,彩礼该如何进行返还呢?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15万元。
2025-07-17
人民法院报
18岁已满,就得停止抚养费吗?
当婚姻走到尽头,子女抚养问题无法回避。往往,经由双方谈判或法院判决,一方将承担起直接照料子女的责任,而另一方则需分担经济支持,即抚养费。在两人达成离婚协议时,承担抚养费的一方,其支付义务延续至子女年满18岁之时。这是否就预示着,一旦子女迈入成年门槛,抚养费的给付便戛然而止?已成年的子女,是否就失去了请求继续获得抚养费的权利?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成年子女索要抚养费的案件。
2025-07-17
中国法院网
婚前房产婚后变卖,剩余款项该归谁?
婚姻关系中,财产问题往往是夫妻矛盾的“导火索”,尤其是当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时,更容易引发分割争议。婚前房产作为常见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变卖并用于共同生活后,其剩余款项在离婚时该如何处理?一方是否能要求另一方归还用于共同生活的部分?下面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详细解析婚前房产婚后变卖后的财产性质认定、已用款项返还争议等相关法律问题。
2025-07-02
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
女职工孕期被辞退,如何维权?
在当今职场环境中,孕期女职工被辞退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些准妈妈们满心期待迎接新生命降临,却因公司的辞退通知陷入困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然而现实中,部分企业出于降低成本或其他不当考虑,无视法律规定,单方面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面对这种不公待遇,孕期女职工究竟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02
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
江苏省妇女儿童福利基金会
江苏省妇女事业发展研究中心
江苏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莫愁杂志
主办单位: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Copyright ©️ 2020 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8039674号
苏公网安备3201040200167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路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