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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妈妈”离婚,能否要求家务补偿?
发布时间:2024-04-12 来源: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

案情简介

赵女士和陈先生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陈小某。因陈小某身体不好,罹患重病,赵女士便辞去待遇优厚的工作,全职在家照顾陈小某。后因感情问题,赵女士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同时提出以下诉求:1.依法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及共同存款30万元;2.请求被告给付家务劳动补偿30万元;3.儿子陈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赵女士起诉离婚,陈先生亦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准予原、被告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法院认为,陈小某出生起一直由赵女士照顾,陈小某本人也愿意和母亲继续生活,并且陈先生也同意儿子由赵女士抚养,法院予以确认,陈先生每个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陈小某年满18周岁止。

关于房产和共同财产分割,属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关于赵女士主张的家务补偿款,法院认为陈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半时间在外工作,并且经常出差,偶尔回家。赵女士在照顾双方老人、抚育子女、家务劳动上负担较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结合被告收入情况、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款10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因陈小某罹患重病,赵女士辞去待遇优厚的工作,全职在家照顾患病的陈小某,数十年如一日,家庭负担极为沉重,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因时间主要都用于照顾陈小某及整个家庭,完全限制了个人自身的发展。综合衡量双方在承担家庭义务所付出的时间、精力成本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陈先生支付经济补偿合理合法。

离婚时经济补偿是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预防了婚姻中的不公平,当然这样的制度设计也只能是一种事后救济,婚姻或者说任何亲密关系,完全的公平是不存在的,无论是为了物质或是精神回报投入成本,都伴随着一定的期待,而当这样的期待落空,补偿就有了存在的必要。作为一种救济制度,经济补偿应当从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也即经济补偿应当是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额外支出。

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并无明确具体的量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仅列举了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形。法院在确定经济补偿金额时会全面考察,综合考虑劳动时间、强度、复杂性以及因限制自身发展带来的另一方收入增加的情况。该条款的本意是肯定一方家庭工作的重要性,是对家务劳动贡献较大者的补偿,家庭的维系离不开操持家务一方的付出和努力,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情感,对方都有义务承担起支付离婚经济补偿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