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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邻居建房影响了我家的通风采光，该怎么办？",
				"content":"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尊重当地习惯，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若一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建议您可以找邻居沟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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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Id":"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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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请问江苏现在产假是多少天？ ",
				"content":"您好，根据《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规定：“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制度，保障生育妇女休假合法权益。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该文件已于2022年2月10日印发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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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Id":"人身与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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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我在小区散步时被掉落的砖块砸伤脚部，在医院治疗花费若干。我不清楚是砖块是有人扔的还是它自己掉落的，我该怎么办？可以找谁要求赔偿？",
				"content":"您好，对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建议您可以报警求助，由公安机关调查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之后您可以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您也可以要求违反安保义务的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特别提醒，高空抛物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要管好自己和家人，切勿因一时冲动“以身试法”，否则将付出相应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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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Id":"人身与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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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我遭遇了职场性骚扰，但我又不想失去工作，我该怎么办？",
				"content":"您好，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取向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预防、制止和处置职场性骚扰是所有单位的法定义务，建议您可以在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的前提下，要求公司采取制止和处置等措施，公司应当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进行处理，包括让对方赔礼道歉、将其调离岗位等，情节严重的可根据规章制度作出辞退等相应处理。您也可以提出给自己调整岗位或办公场所等合理诉求。若公司不予处理或处置不力，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另外，如果对方的侵害对您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您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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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Id":"文化教育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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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我想知道怎样通过社会化方式，更好地教育孩子？",
				"content":"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比如，居委会、村委会可以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组织家庭教育知识宣传，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教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自身的工作，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根据自身业务擅长范围，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因此，建议您可以关注和参与以上社会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鼓励和陪伴孩子多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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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Id":"人身与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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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我是一名10岁孩子的家长，最近我无意中看到孩子的手机聊天记录，发现一名自称是影视公司星探的网友，以招录童星、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等为由，诱骗孩子拍摄并发送裸照和私密视频。这构成猥亵吗？我该怎么保护孩子？",
				"content":"您好，“隔空猥亵”是寄生于网络媒介的新型犯罪，也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以高薪兼职、招募童星、个性交友、在游戏里发展情侣关系等形式，骗取未成年人的信任并实施猥亵行为，具有隐蔽欺骗性强、持续时间较长、危害性巨大等特点。“隔空猥亵”行为虽然没有直接与未成年人进行身体接触，但是不法分子的主观目的也是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与实际接触未成年人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同等的社会危害性，同样构成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提醒家长朋友们平时要多关注孩子的上网习惯、浏览内容、交友情况等，重视对孩子的网络安全教育和适合其年龄阶段的性教育，提高防范网络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如果已经发现侵害行为，建议您不要对孩子过度指责批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积极协助提供聊天记录、照片、视频、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配合支持警方打击违法犯罪。同时，家长要做好关心安抚和思想开导，也可以向妇联、社区等部门寻求家庭教育服务和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孩子尽快走出阴影，重新恢复健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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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Id":"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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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我们村里换届选举，有个竞选人多次请村干部吃饭还发放所谓的“误工费”，这合法吗？",
				"content":"您好，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对于破坏选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因此，建议您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等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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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Id":"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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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请问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的权利吗？",
				"content":"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因此，建议在遗产分割时先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等胎儿出生后再决定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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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Id":"婚姻家庭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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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我与男友同居期间多次被他打伤，这是家暴吗？我该怎么维权？",
				"content":"您好，对于您的遭遇我们感到非常遗憾和痛心。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在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因此，恋爱同居中的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受到反家庭暴力法的约束。建议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依法维权：遭遇家庭暴力时，第一时间报警求助，保护自己人身安全，必要时可申请民警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及时就医并保留好诊疗记录、病例资料，如果受伤严重可以到伤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保留鉴定意见书等资料；可以向自己或对方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或通过提起刑事自诉或民事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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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Id":"婚姻家庭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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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我丈夫一个月前因车祸去世了，我已经怀孕七个多月了，公公婆婆认为孩子还没有出生，不想把遗产留给孩子。我想问下未出生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content":"您好，您的遭遇非常让人难过、令人同情。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在法律上不被视为民事主体看待，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胎儿的权益作出了特别规定，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明确了胎儿享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获益权，但同时附带条件，即以“胎儿娩出时的存活状态”来确定继承方式和赠与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建议您与公婆在遗产分割时先保留孩子的继承份额，等孩子出生后再决定如何分配。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进行调解，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法判决，维护您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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