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性生育权问题的探讨已持续多年,前段时间热播的《今生也是第一次》更是将“不想生、不敢生、不能生”的隐匿之痛变得更具可见性。
那么到底什么是生育权呢
法律对于夫妻的生育权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故事吧
案情摘要
小美和小强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计划婚后生一对双胞胎。可婚后两人长期没有爱情的结晶,这让原本感情不错的夫妻俩渐渐产生了分歧。小美去医院检查后发现,自己无法自然生育,医院建议她做试管婴儿,有一定的可能性能够孕育出新生命。可小强却并不同意,比起试管婴儿和科学手段,他更相信偏方。认为试管婴儿花费高又不一定能奏效,非常排斥。
因为此事,双方存在巨大分歧并经常争吵。
女方:你的行为剥夺了我的生育权!让我无法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孩子。因此我要提出诉讼离婚,希望法院能够准许。
男方:我并不是不同意生育,也没有剥夺你的生育权!只是单纯不同意以试管婴儿的方式怀孕生子。
最终法院支持小美的离婚诉求,判令两人离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虽然这起案件已经审结完毕,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生育现象面临着大量的新问题及新情况,仍需我们持续关注。
所谓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授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也就是说,小美可以选择生孩子,也可以选择不生孩子。如果小美不愿意生孩子,小强不能强求,可如果小美想要生孩子,小强也不能剥夺妻子的生育权。
不难发现,虽然我国法律同时保障了男女双方的生育权,但女性在这方面依旧有一定的主动性。当然这也是必然的事,毕竟女性是生孩子的主体,法律保障双方生育权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女性其他合法权益。
只有全社会增进了对女性生育的保护、了解和理解,我们才能够对女性生育之痛形成共情共感,才能更好地关爱女性、为女性的生存与成长提供合理空间,才能更好地解答“生育”这个关系到人类未来的当代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