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
“巾帼创业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信贷管理制度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巾帼创业贷”贷款是本行为了积极推进妇女创业,加大对妇女创业群体的扶持力度,对宿城区辖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妇女创业群体发放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 “巾帼创业贷”为宿城区“宿微贷”贷款旗下信贷产品,按“宿微贷”流程申请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为有创业项目且生产经营场所在宿城区辖区范围内的妇女创业群体。
第五条 贷款条件
申请“巾帼创业贷”的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从事的创业项目或生产经营场所在宿城区范围内,并持有在宿城区范围内注册的营业执照。
(三)创业、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或市场竞争力(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股票、证券交易等不得涉及);
(四)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用途。
“巾帼创业贷”贷款用于在创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资金需求。
第七条 “巾帼创业贷”贷款不得用于下列用途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从事权益性投资,以贷款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三)从事股票、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巾帼创业贷”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授信按以下条件执行:
(1)申请人名下负债不得超过资产的50%;申请人对外担保可不作为申请人负债(申请人名下经营性贷款超过60万元时,对外担保不得高于30万元)。
(2)申请人在本行无存量贷款(房贷、车贷、普惠贷、房产抵押类贷款、小额扶贫信贷等除外)或在本行贷款结清后三个月以上。
(3)申请人授信额度可根据申请人投资额度进行审批,审批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60%;也可根据申请人年销售额进行审批,审批额度不超过年销售额的20%。
第九条 “巾帼创业贷”贷款的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巾帼创业贷”贷款利率按“宿微贷”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
(1)“巾帼创业贷”采取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结清本息还款方式。
(2)近两年内获得区级及以上政府嘉奖或妇联表彰的,到期后符合条件的贷款可免还本续贷。
第四章 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
“巾帼创业贷”贷款采取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担保方式发放。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婚姻证明材料等。
(2)提交创业项目、生产经营项目的相关手续、营业执照等。
(3)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
本行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申请人的信贷调查,具体调查内容如下:
(1)客户经理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身份核查系统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通过查询个人信息征信系统,调查借款申请人配偶(如配偶为共同借款人也查询)是否有较好的信誉,目前是否有贷款,贷款金额多少,有无个人不良记录等。
(2)授信经理调查借款申请人的财务收入状况是否充足。
(3)授信经理调阅借款申请人的征信信息,调查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4)授信经理调查借款申请人的资产状况。调查分析借款申请人的房产情况,交通工具情况,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等。
(5)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授信经理要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巾帼创业贷”贷款条件、贷款投向与用途是否符合规定、授信额度是否合理、贷款方式是否有利于风险防范等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核准备案。审批通过的贷款,需到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核准备案,收到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签发的《“宿微贷”核准通知单》后放贷。
第十七条 贷款的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以及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参照《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三台”分离模式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苏民农商发【2018】8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借款人实行动态管理,本行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的及时由销售部进行汇总向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报告。
第十九条 当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余额/贷款余额)超过10%时,销售部应立即报告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并暂停发放新的贷款业务;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复贷款业务。
第二十条 借款人违约逾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客户经理应按规定办理扣划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支行在发放贷款前应向宿城支行查询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缴纳保证金余额情况,对于保证金缴存不足比例的,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业务,待保证金账户资金补足后,可恢复贷款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